《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2款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规定超出《公约》覆盖面积。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缺乏“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作为前置程序,但在很多国家则有这样的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规定性质也尚待厘清。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2款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规定超出《公约》覆盖面积。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缺乏“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作为前置程序,但在很多国家则有这样的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规定性质也尚待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