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非法增加未被定为犯罪。《宪法》第 18 条不允许撤销举证责任。与此相关的是《刑法典》第 319 条和第 320 条,据此,应将涉嫌拥有或转让被盗财产者送交法院,在赞比亚境外收取被盗货物的行为可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人可被判处 7 年监禁。到目前为止,这些规定尚未被适用。一些类别的公职人员须提交资产申报表(即部委办公室官员:《议会和部委行为守则法》第 10 条;国务委员:《反腐败法》第 4 条)。反腐败委员会的《战略计划》( 2009-2013 年)纠正了适当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审议人员获悉正待议会通过一部法案,此法案将责成所有公职人员交存其资产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