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利依据第 3682 条被定为刑事罪,该条款是由于《第 3207-VI 号法》颁布的法律修正案而推出的。非法获利行为被定义为“官员获得大量非法利益或该官员在无贿赂迹象情况下将此类利益转让给近亲”。该罪行仍是一项新罪行,在“无贿赂迹象时”需具体判例来进一步确定收入的增加情况。后一种条件(“无贿赂迹象情况下”)似乎是一项附件条件,表现在法院可能首先证明没有实施贿赂行为,然后再适用非法获利条款。国家当局证实,证明财富并非犯罪人的合法收入的举证责任仍在于起诉。考虑到《公约》第二十条的任择措词,审议组对国内法律秩序中确立非法获利罪行的做法表示欢迎。为帮助国家当局从其将该行为定为刑事罪这项值得称道的举措中充分受益,审议专家还指出确保在适用《刑法》第 3682 条方面进一步的明确性和一致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