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法》 第 20 条将资产非法增加定为刑事犯罪。必须正式披露或声明财产,以供滥用职权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 1991 年《 滥用职权问题调查委员会法》第 31 A 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预防腐败法》 第 20 条将资产非法增加定为刑事犯罪。必须正式披露或声明财产,以供滥用职权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 1991 年《 滥用职权问题调查委员会法》第 31 A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