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调查腐败犯罪任务的首要主管部门是经济事务司法联合会,根据其成立说明第 10 条,如果负责侦查经济犯罪的主管部门(包括监察总局、情报部、会计机构和其他相关实体及执法机构)交付案件,司法联合会对 100 亿里亚尔及以上的起点界限行使管辖权。司法联合会还可以处理数额较少的案件,对于其不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则由联合警察部队管辖。主管部门的独立性由法官和检察官出席来保证,以监督调查人员的工作,并突出这些主管部门的不同资源和培训活动。调查起始阶段的协调工作通过司法联合会来完成,并发布起诉前与其他主管部门的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