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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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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实施《公约》第35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9-24 18:44:16 人气:13 评论:0

澳大利亚已有关于处理腐败问题的救济办法,其中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制裁。此外,澳大利亚法律制度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就不法行为争取赔偿,这类程序包括侵权行为法、合同或普通法的另一项原则。此外,澳大利亚努力确保实施腐败行为的公职人员承受严重后果,包括视可能剥夺公共部门对被定罪公职人员退休基金所作的贡献。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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