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菲律宾实施《公约》第20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9-24 16:25:16 人气:4 评论:0

  《没收法》将资产非法增加部分定为犯罪,这创造一个可被推翻的推定,即财产是非法获取的(第2 条),并对没收相关财产作出规定,但禁止在大选前一年向法院提出相关事宜。《追赃法》(经修订)进一步对自己或与他人共谋积累或获得不义之财总计至少5,000 万比索的公职人员给予处罚,据认为以5,000 万比索作为起点实际上太高了。《行为守则》(RA 6713)第8 条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和政府人员定期制作准确的资产和负债报表。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