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第1/12 号法令第58 条涉及《公约》第二十条规定的罪行(资产非法增加)。但是,该法令有一处起草或印制错误,导致无法对所述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反腐败小组提出法律框架带来的问题,因为需要由法庭裁决确立非法来源,从而延迟了诉讼。该小组开始处理案件,请各法庭直接基于国际公约做出裁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非洲联盟的公约)。此外,资产申报制度被认为无效,因为由不同机构负责处理申报,这些机构在处理申报时使用了不同方法。为此,有人认为最好建立一个接收和处理此种申报的单一系统。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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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2006 年第1/12 号法令第58 条涉及《公约》第二十条规定的罪行(资产非法增加)。但是,该法令有一处起草或印制错误,导致无法对所述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反腐败小组提出法律框架带来的问题,因为需要由法庭裁决确立非法来源,从而延迟了诉讼。该小组开始处理案件,请各法庭直接基于国际公约做出裁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非洲联盟的公约)。此外,资产申报制度被认为无效,因为由不同机构负责处理申报,这些机构在处理申报时使用了不同方法。为此,有人认为最好建立一个接收和处理此种申报的单一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