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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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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实施《公约》第20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9-24 15:39:33 人气:12 评论:0

  在拟订犯罪问题立法修订(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法(2010 年)中有关无法解释的财富剧增条文时已考虑过资产非法增加犯罪问题。澳大利亚所作的结论是,由于对该项犯罪的规定可能违反对无罪推定所持的关注,实施这项刑事犯罪可能并不合适。然而,根据犯罪所得法(2002 年),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控制和没收无法解释的财富。怀疑一人财富总和超过合法获取的财富的价值可能有合理的理由,但法院仍可强迫该人证明其财富并非来自于违反英联邦法律的一项犯罪,也并非来自于一项可予起诉的外国犯罪,或来自于一项涉及到联邦层面的州一级的犯罪。如果该人无法证明这一点,法院可下令其上交其财产中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部分。就在刑事司法系统范围以外采取消除对无法解释的财富和资产非法增加所持关切的创新做法尤其值得注意。由于这些条文是在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制度向被告提供大量保护的背景下实施的,因此,今后的审议将会关注这些措施的效力。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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