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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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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实施《公约》第20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9-24 15:30:17 人气:12 评论:0

   爱尔兰称其尚未采用资产非法增加这一概念并尚未将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但已经考虑引入该罪名。《犯罪所得法》第16B 条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可从相关官员追回腐败行为所得。《刑事司法(腐败)法案一般办法》的要点12 中规定,官员的财富若多于其可登记的收益的申报中所述报酬和收益,则可推定为得自贿赂。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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