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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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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实施《公约》第19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9-21 23:29:08 人气:9 评论:0

  公务人员贪污或挪用因其职务而受托的资金通常包含在违反信托罪中(《刑法》第405 条),并且《刑法》第406 至409 条将其定为刑事犯罪。没有规定要求贪污、滥用或挪用的财产必须有益于公职人员本人。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可能会成立其他《刑法》罪行,例如盗窃罪(《刑法》第378 至381 条)或诈骗罪(《刑法》第415 至420 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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