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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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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实施《公约》第19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9-21 23:06:05 人气:14 评论:0

    根据第51(I)/2004 号《国家官员和公职人员非法取得财产利益法》,资产非法增加的定义是,国家官员或公职人员滥用或利用其职权或身份取得财产利益,并由此直接或间接归于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举证责任在于检察官。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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