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职部门内的重罪有关的《刑法》第11 章包含关于滥用职权的条款,其中包括规定对索要或接受非法税收、关税或报酬以提供服务的公务员处以刑罚的第111条;关于违反保密职责的第121 条;关于滥用地位,以通过执行或不执行一项公务侵犯某人权利的第123 条;以及关于滥用职权,以诱导或企图诱导任何人从事、容忍从事或不从事任何事情的第124 条。与公职部门内的轻罪有关的第33 章包含关于不作为犯罪、违反职责和失职的第324 条,以及除其他外涉及在履职过程中严重缺乏判断力行为的第325 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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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与公职部门内的重罪有关的《刑法》第11 章包含关于滥用职权的条款,其中包括规定对索要或接受非法税收、关税或报酬以提供服务的公务员处以刑罚的第111条;关于违反保密职责的第121 条;关于滥用地位,以通过执行或不执行一项公务侵犯某人权利的第123 条;以及关于滥用职权,以诱导或企图诱导任何人从事、容忍从事或不从事任何事情的第124 条。与公职部门内的轻罪有关的第33 章包含关于不作为犯罪、违反职责和失职的第324 条,以及除其他外涉及在履职过程中严重缺乏判断力行为的第32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