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采购法》第 37 条,国家机构可在合同签订前的任何阶段退出谈判。在私法总则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在签订之后解除合同(《采购法》第 103 条之二,《民法》第 1579至 1586条)。《采购法》第 37条规定,国际公约和条约互补适用。根据《采购法》第 95 条,可取消特许;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取消特许的标准。《市政法》规定了取消市政公共服务特许的相关理由(第 77 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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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根据《采购法》第 37 条,国家机构可在合同签订前的任何阶段退出谈判。在私法总则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在签订之后解除合同(《采购法》第 103 条之二,《民法》第 1579至 1586条)。《采购法》第 37条规定,国际公约和条约互补适用。根据《采购法》第 95 条,可取消特许;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取消特许的标准。《市政法》规定了取消市政公共服务特许的相关理由(第 7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