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埃及实施《公约》第34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9-16 22:48:48 人气:5 评论:0

《民法》载有的一般性条款(第 125 条)规定任何欺诈或欺骗行为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效。这是一项普遍法律原则,行政机构据此要求取消由腐败罪行所产生的合同。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