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道德法》(第 25,188 号)规定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产生的行政行为无效。在这方面,第 17 条规定:“凡第 1 条的主体实施的涵盖在第 13、第 14 和第 15 条规定内的行为自始无效,且不影响善意第三方的权利。在产生行政行为的情形中,根据第 19,549 号法第 14 条的条款规定,该行为自始无效”。腐败行为的其他可能后果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将物品交还给犯罪实施前所处在的国家(《刑法典》第 29 条);以及投标不予受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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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公务人员道德法》(第 25,188 号)规定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产生的行政行为无效。在这方面,第 17 条规定:“凡第 1 条的主体实施的涵盖在第 13、第 14 和第 15 条规定内的行为自始无效,且不影响善意第三方的权利。在产生行政行为的情形中,根据第 19,549 号法第 14 条的条款规定,该行为自始无效”。腐败行为的其他可能后果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将物品交还给犯罪实施前所处在的国家(《刑法典》第 29 条);以及投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