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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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关于腐败行为举报人,2000 年公共生活廉政法令第 42A 节禁止对在有合理理由基础上善意举报腐败行为的雇员加以开除、中止其职务、降职、予以纪律处分、加以骚扰或剥夺其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