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860 年《刑法典》,孟加拉国的法律制度通过适用“教唆”行为将行贿涵盖在内。
该《刑法典》还对处罚下列行为作了规定:选举期间施加不当影响力或冒充他人;在犯罪为死罪的情况下提议给予礼品或给予财产以使犯罪人免于处罚;以及教唆他人犯罪。
《刑法典》对贿赂、公务员候选人和选举权的定义作了规定。不过,对于“公务员”的定义,并没有通过列举属于这一范畴的各种类型官员来加以论述。虽然 1947 年《预防腐败法》中对诠释公务员的概念作了规定,但仍不清楚的是这一概念在多大程度上包括议员。
关于受贿,《刑法典》惩处“收受、获取、或同意收受、或企图获取任何使人满足之物或贵重物品”的公务员。虽然省略了“索取”一词,但确认“企图获取”被视为涵盖“索取”。
根据《刑法典》第 165 节,该项犯罪必须涵盖收受或获取了“任何贵重物品”的情形,但这引起了对于这一表述是否也涵盖未提议给予任何礼品或其他有形物品的情形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