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库克群岛刑法》( 1969 年)第 116 节,将主动或被动贿赂公职人员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有关对贿赂特定类型公职人员的加重处罚的具体条款载于以下章节:第 111 节司法腐败;第 112 节贿赂司法人员;第 113 节内阁成员的腐败与贿赂;第 114 节立法议会议员的腐败与贿赂;以及第 115 节执法人员的腐败与贿赂。
《秘密佣金法》( 1994-1995 年)第 4 节第 1 款规定,如果“法庭确信该风俗习惯、做法或用法是诚实及合乎情理的”,那么可依照相关习俗将特定礼品视为合法礼品,然而这可能给适用贿赂条款带来困难。
根据《秘密佣金法》第 4 和第 5 节,以收买为目的向中间人赠送礼品,属违法行为,这些规定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内的贿赂。中间人概念适用广义解释,包括政府官员和在私营部门实体履行管理职能的人员。尽管该罪行主体纳入了履行管理职能的人员,但不能以类似罪名起诉私营部门实体的一般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