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http://uncac.cn/list.asp?classid=7 zh-cn Rss Generator By sdcms web 2.2 免费版 吉尔吉斯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2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27     《刑法》第 5 条确立了对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领土上实施的犯罪的管辖权。该条并未规定对在悬挂吉尔吉斯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上或在按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登记的航空器内实施的犯罪追究责任。 
  《刑法》第 6(1)条规定,对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国民以及在该国领土有惯常居所的无国籍人,若外国法院未对其在该国境外实施的犯罪处以刑罚,可以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刑法》对其起诉。 
  若犯罪是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领土上完成或被制止,第 5 条第 2 款则将管辖权扩大至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外实施的犯罪,包括《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㈢项所列犯罪。 
  吉尔吉斯共和国并未确立对《公约》第四十二条所述其他情况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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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实施《公约》第42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26    几内亚现已确立本国法院对第四十二条所述情形的管辖权, 但针对该国或者该国任一国民实施的犯罪除外( 《新刑法典》第 9 和 12 条)。《反洗钱法》规定, 在几内亚法院依照国际公约对任何人在第三国领域实施的洗钱犯罪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其管辖权适用于此类犯罪( 第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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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2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25   《刑事诉讼法》第 322 条确立了中非共和国在《公约》 强制性条款方面的管辖权,该条规定,凡符合《公约》 规定条件者,任何人都可受到起诉和审判。但是,不清楚该条是否能够确立国家法院在《公约》第 42 条非强制性条款方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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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1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24    根据《刑法》第 16 条,会在确定某人是否为特别危险的惯犯时考虑其在其他国家的过往定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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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实施《公约》第41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23     对于起诉时是否应考虑另一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有罪判决, 该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几内亚尚未设立犯罪记录中央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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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1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22    在起诉犯罪时, 中非共和国不考虑在他国的定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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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0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21    存在互相矛盾的条款,即《银行保密法》第 10 条规定,银行可以根据法院的裁决并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解除银行保密,以便打击洗钱并控制缴税,但《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第 7 款规定,银行有义务按照法院和检察官(或调查员所提经检察官同意)的要求提供有关特定资金的信息。在实践中,可在刑事诉讼启动后获得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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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实施《公约》第40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20    在洗钱案件中, 不能援引银行保密法( 《反洗钱法》第 34 条)。《反腐败法》草案中也载有大意如此的规定( 第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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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0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19    在洗钱案件中不能援引银行保密规定( 2005 2 22 日第 05.042 号法令第 8 条和《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第 75 10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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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9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18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下设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署(金融警察)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内政部也负责实施打击腐败的措施。 
  检察长办公室组织定期专项反腐败教育活动。 
  根据《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以及资助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活动法》第 3条第 4 款,金融机构须向国家金融情报机构上报任何可疑情况或怀疑资金或财产系犯罪所得的理由。 
  吉尔吉斯共和国设立了热线供公民举报腐败罪。举行了关于执法机构与私营部门
合作打击腐败的圆桌会议和公共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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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实施《公约》第39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17     国家反腐败局现已与负责打击毒品和有组织犯罪的特别机构等其他机关缔结了伙伴关系协定, 并与国家金融情报处理机关保持密切联系。该局在警察、宪兵、海关和中央银行等各类机构均设有联络官( 《反洗钱法》第 21 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向国家金融情报处理机关报告可疑交易( 《反洗钱法》第26 条), 并且原则上须向国家反腐败局报告这类交易( 《反腐败法》草案第 47 条)。《反腐败法》草案规定开通免费热线电话, 以举报腐败犯罪( 第 10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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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9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16     依据 2005 年 7 月 15 日第 05.201 号法令,在班吉检察院内设立了一个负责经济事务的特别部门。 
  就腐败和洗钱问题对私人部门举办了一些培训。向国家金融调查局举报可疑交易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第 8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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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8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15    已在检察长办公室下设立了一个反腐败部门。检察机关还协调所有执法机关、财政及其他公共机关以及地方当局打击腐败的活动。此外,还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立了一个反腐败局。
  已在检察长办公室下设立了一个反腐败部门。检察机关还协调所有执法机关、财政及其他公共机关以及地方当局打击腐败的活动。 
  吉尔吉斯共和国没有具体的立法条款规定任命、撤职、专项资助以及确保执法机构反腐败部门自治和效力的其他内容。 
  吉尔吉斯共和国立法不含旨在实施第三十八条各款项的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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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实施《公约》第38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14       国家反腐败局现已与负责打击毒品和有组织犯罪的特别机构等其他机关缔结了伙伴关系协定, 并与国家金融情报处理机关保持密切联系。该局在警察、宪兵、海关和中央银行等各类机构均设有联络官( 《反洗钱法》第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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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8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13    此项法律没有对公共机关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直接合作做出规定,也没有对公共机关与侦查和起诉机关之间的直接合作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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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7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12      吉尔吉斯共和国未采取具体措施实施《公约》第三十七条,但它阐明了减轻刑事责任的一般情节,其中包括积极协助配合调查犯罪(《刑法》第 54 条第 1.1 项)。作为专家工作组制订监管和立法法令草案活动的一部分,已经着力实施《公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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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实施《公约》第37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11      几内亚未采取措施鼓励参与或曾参与实施腐败犯罪的人员与侦查和检察机关合作。《反腐败法》草案中关于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规定不适用于上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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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7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10     《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 载有关于对参与或曾经参与实施洗钱罪但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予以配合的人减轻惩罚(第 129 条) 或免予惩罚(第 128 条) 的条款。但是,没有规定任何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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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6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09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专门的法院( 第 875 条)。 
  《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规定,只有检察官才能调查涉及极高职位官员实施的犯罪的刑事案件。对公职人员腐败和不当行为刑事案件的调查由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构的调查员进行(《刑法》第 303 至 316 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经授权可向调查员转交或移交案件,以便按照管辖权进行调查,但在特殊情况下,无须顾及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 34.1 条)。 
   此外,还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立了一个反腐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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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实施《公约》第36条 http://uncac.cn/show.asp?id=5108       虽然几内亚根据法律规章设立了一些专门负责打击和预防腐败的专职机构, 但制度架构仍在建设中。从这些机构( 例如国家反腐败局和审计法院; 见《反腐败法》第80 条和《宪法》第 116 条)之间的权力、职责和任务授权划分的角度来看, 该国的法律规章有时自相矛盾。此外, 国家反腐败局的预算不稳定, 欠缺法定和业务上的独立性,并且人手不足。《反腐败法》草案规定, 国家反腐败局可以保留其追回的资产总额的 10%, 以确保其运作的连续性( 第 85 条)。但是, 追回资产的权力目前由财政部全权把持,以后将转交给负责管理和追回被扣押和被没收资产的机构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专门的法院( 第 8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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