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斐济第17条
《刑法》第 274(b)条和 2009 年《犯罪法令》第 319 条将公职人员侵吞、挪用或其他转移资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犯罪法令》中的财产转换概念不仅适用于公职人员,而且适用于受托或接受财产的任何人以及公司董事、股东和高级职员。 …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1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