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菲律宾第17条
《修正刑法典》和《追赃法》( RA 7080)将公职人员贪污和挪用财产定为犯罪。不论对公职造成的损失大小,均可适用《修正刑法典》第 217、 220 条。此外,贪污公款和公物(第 217 条)和欺诈/estafa(第 315 条)罪行被定为犯罪,不论…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2344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