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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第17条
公职人员如挪用或贪污私人或公共财产,判处 3 至 10 年监禁。另外,公职人员为其他用途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车或其他可移动的公共贵重资产的,判处最高 2年监禁。 Misappropriation or embezzlement of private or pub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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