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埃及第17条
《刑法》第 112 条规定贪污属于刑事犯罪,但并未明确提及侵犯或挪用行为。然而根据第 116 条之二,此类行为须受到惩罚,因为 116 条之二综合规定,公职人员蓄意损害其供职单位或因职务原因而产生联系的其他单位的任何利益或资金,以…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3008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