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1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7条
《中非经货共同体条例》 载有关于对参与或曾经参与实施洗钱罪但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予以配合的人减轻惩罚(第 129 条) 或免予惩罚(第 128 条) 的条款。但是,没有规定任何保护措施。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20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