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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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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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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实施《公约》第38条
《反腐败法》第 16 和 17 条授权反腐败委员会采取措施,在预防和侦查腐败行为时与相关政府部门、部委和组织进行协调并分享信息。反腐败委员会的其他职能包括为缅甸全国的政府部委和办公室的公务员开展外联和认识提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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