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丹麦实施《公约》第37条
关于腐败罪,丹麦规定了一系列制裁,关于量刑原则的一般性条款( 《刑法》第80-83 条)也适用于腐败罪。列明了加重情节( 《刑法》第 81 条)。自愿举报可被视为一个减轻情节( 《刑法》第 81(ix)条)。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