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比利时实施《公约》第35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承受损失的人可通过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序章第 3 条)或单独进行民事诉讼( 《民法》第 1382 至 1387 条)来要求获得损害赔偿。辩诉交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 216 条之二)规定必须向受害人归还其可能损失的所有…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0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