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法》第458 条之二第1 款将《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㈠项中所述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但未涵盖诱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有组织犯罪法》第9 条载列一种与妨害司法相关的罪行。就《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㈡项所述的行为而言,《刑法》第458 条…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