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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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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主管部门”的定义范围宽泛,包括本国和外国公务员。《反腐败法》第3 条(e)项将前者定义为受任或当选为立法、行政或司法职位的官员。第3 条(f)项对外国公务员作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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