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法典》第 95 条规定了一般性时效,确定腐败罪的时效为 5 至 20 年,《反腐败组织法》第 74/1、 75和 84条为既定罪行规定了不同的法定时效。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