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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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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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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实施《公约》第19条
关于侵犯“私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喀麦隆在《刑法典》第140, 137 和142 条将滥用职权定为犯罪,但不全是。没有明确涵盖违法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或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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