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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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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侦查手段的使用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 148-152 条,并且在“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犯罪案件中可能使用特殊侦查技术(《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特殊侦查技术可以包括电子监视、控制下交付和卧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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