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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公约》第50条
特殊侦查手段的利用由总检察长办公室监督(《警务法》第 27 条)。可使用的特殊侦查手段的种类载于相关机构间指示及《警务法》第 14 条。特殊侦查手段可按照双边协定,或在没有协定的情形下按照对等原则,在国际层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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