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执法机关可以使用特殊的侦查手段(《警察行动法》第 11 条)。根据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例如,《基希讷乌公约》第 108 条),侦查行动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和其他国家进行。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