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马来西亚实施《公约》第50条
此外,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和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局均根据相关法律(例如,《刑事诉讼法》、《马来西亚安全法》和《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并应请求(尤其是国际案件)采取特殊侦查手段。法庭可接受由此获得的证据。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0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