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塞浦路斯实施《公约》第49条
可以成立联合调查小组,但须作出临时安排。《欧洲联盟刑事事项互助公约》和《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载有相关规定分别为第 13 和 20条。塞浦路斯也可以使用《反腐败公约》作为联合调查小组的依据。此外,《联合调查小组法…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0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