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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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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项方面国际合作法》 (第三章)规定,可以接管两国共认犯罪刑事诉讼(第 43 条第 1 款) 。该法还规定可向外国移交针对预计可判处最高为十年监禁期的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该法第 47条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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