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根据《刑法》第3 条和第28 条,企图实施犯罪行为被定为犯罪,但“仅仅准备犯罪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8 条至第35 条将所有参与实施犯罪的形式定为犯罪。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