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立陶宛实施《公约》第27条
可适用于多数腐败罪所涉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刑罚似乎是恰当而有预防作用的。在国别访问期间,据称,在主动和被动贿赂以及影响力交易方面,最近的法律修正案将彻底修改现有的刑罚措施。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0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