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加蓬实施《公约》第27条
《刑法》第48和49条及第49条之二确定了作为共犯、帮凶或教唆犯参与实施严重犯罪(犯罪)或重罪(过错)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条第1和2款涵盖了实施严重犯罪或重罪未遂。加蓬法律规定对于准备犯罪不作处罚。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0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