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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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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法》第48和49条及第49条之二确定了作为共犯、帮凶或教唆犯参与实施严重犯罪(犯罪)或重罪(过错)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条第1和2款涵盖了实施严重犯罪或重罪未遂。加蓬法律规定对于准备犯罪不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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