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法》第40、41 和42 条对参与犯罪行为(参与、煽动、同意及所有形式的协助)进行了刑事定罪。这些条款适用于《公约》所确立的犯罪。 根据《刑法》,除专门条款另有规定外,参与重罪一概应受到惩罚(第46条)。关于轻罪,只有根据某些…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