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总体而言,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给不同的犯罪规定的时效期足以维护司法利益。审议组注意到,判处监禁(三年)的轻罪的时效期相对较短,但就犯罪人逃避司法的情况下中止此类时效期的问题得到了解释。审议专家还请国家当局在其认为必要时,考虑…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