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利比里亚实施《公约》第26条
1976年《新刑法》第3章第3.2条述及法人刑事责任,即法人可能因实施犯罪而被定罪。1976年《新刑法》第3章第3.4条第㈡款提及,这种责任并不排除实施同一罪行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50章第50.9(2)条允许在定罪后宣判法人赔偿。…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1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