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意大利刑法通过第377 条(唆使)、第377 条之二(引诱不予作证或向司法机关提供不实证词)及第336 条(向公职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而将妨害司法定为犯罪。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