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立陶宛第16条
《刑法》第 230 条对公职人员的定义很宽泛,包括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职人员。因此,适用于国内公职人员腐败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涉及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职人员的腐败罪的起诉。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69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