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爱尔兰实施《公约》第25条
《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五条是通过普通法关于唆使作伪证罪(即怂恿证人自己作伪证)行为的规定予以实施的。与笼络陪审员罪一样,破坏司法罪也是普通法规定的一种犯罪。 1999 年《刑事司法法》第41 条将伤害或威胁、胁迫或恐吓协助国家警察…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2031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