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法典》第333 条将公职人员行贿定为刑事犯罪。《刑法典》第29 条规定协助犯罪的个人,如行贿案件中的中间人,也须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典》第317条将国内公职人员受贿定为刑事犯罪。 《刑法典》第327 条对“公职人员”做出了定义。对这…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