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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这些专职部门一直致力于设立相互协调及与司法机关和调查部门协调的协调机制,以促进预防、侦查和调查腐败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公职人员须依法向执法机关报告与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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