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塞尔维亚实施《公约》第23条
《刑法》第231 条根据《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将洗钱定为犯罪。针对帮助参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使用了《刑法》第35 条(协助和唆使实施犯罪)。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84秒 查询数据库11次